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3-03
发文字号:
国税明电〔1999〕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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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研究制定流转税改革方案,总局决定对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按照增值税的计算口径,调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两个行业经营收入、外购货物(扣除项目)金额以及经营利润等有关数据,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查范围


(一)建筑安装企业:


年建筑安装营业额18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交通运输企业:


1.铁路运输企业:中央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分局;地方铁路公司。


2.公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公路运输企业。


3.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民用机场。


4.水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水路运输企业。


5.管道运输企业:从事管道运输的管道运输企业。


6.其他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


三、调查方法


由企业根据所属行业,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应的测算表(具体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


四、调查要求


(一)此项调查工作,事关全国流转税制的改革,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合作,共同布置、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数据材料,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做的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二)各地布置企业填写测算表及对测算表的审核工作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时间为1999年4月15日前。调查报告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数据上报方式及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附件:


1.《建安业务试行增值税(消费型)调查提纲》


2.《建安业务试行增值税(消费型)税率测算表》


3.《交通运输行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调查提纲》


4.《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税率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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