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7-26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2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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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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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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