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2-19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8〕1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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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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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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