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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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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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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可以视为完工吗?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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