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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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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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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单位是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什么规定?

问:我单位是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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