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5-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49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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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本法规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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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溶剂油生产计划2003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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