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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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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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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延续至什么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第一条的规定: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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