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10-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55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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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清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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