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报告》(黔国税发[2004]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现对贵阳卷烟厂贵定分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