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12-31
发文字号:
财税〔2003〕26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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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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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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