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12-30
发文字号:
财税〔2003〕27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小竹提示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接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image.p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