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5-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23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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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辽宁、浙江、湖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建材局《关于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纳税的函》(建材财务发[1997]40号)。为支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以下简称“中新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新集团资产100%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新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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