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3-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12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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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北京、上海、河南、江苏、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系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08号)。经研究,现就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1996、1997年度内,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的证券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广东发展银行接管、兼并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待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有其所属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并办理税款清缴手续后,专案报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法规以前,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业务不得与广东发展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发生的亏损及资产损失,不得冲抵广东发展银行的税前利润。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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