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12-28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7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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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2.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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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2.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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