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1-31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6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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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收悉。


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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