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11-17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5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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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1.本文件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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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件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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