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9-17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6〕16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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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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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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