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2-09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6〕1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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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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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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