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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4-04
发文字号:
财税〔2005〕4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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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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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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