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6-16
发文字号:
〔1993〕财农税字第3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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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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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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