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5-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3〕67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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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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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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