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8-01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2〕4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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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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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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