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7-30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2〕1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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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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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支持饲养加工业和饲养业的发展,满足市场对饲养产品的需要。经我部研究决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鱼粉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暂时减按5%的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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