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0-11-07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0〕8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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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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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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