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0-11-06
发文字号:
财农字〔1990〕8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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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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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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