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5-11-19
发文字号:
〔1985〕财税外字第25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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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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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广东省税务局:


(85)粤税外字第240号文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或多个)合作者应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总局意见:对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有两个(或多个)公司参与合作的,应按每个合作者分得的利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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