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4-30
发文字号:
〔1989〕财农税字第2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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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水电工程交纳耕地占用税问题

小竹前瞻:财政部回复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减免水电工程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水电工程占用耕地,照章纳税。河北省迁西县潘家口抽水蓄能电站耕地占用税,按期依法缴清,违期加收滞纳金。

贵公司《关于减免水电工程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转交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现行政策的规定,水电工程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依法纳税。


二、关于河北省迁西县潘家口抽水蓄能电站耕地占用税问题,请按当地财政部门通知的纳税日期依法缴清,逾期不交者按规定需加收滞纳金。请你部支持和协助我部做好征收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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