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8-11-23
发文字号:
〔1988〕财农税字第6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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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小竹前瞻:财政部回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同意对省、市、县级单位租用村集体耕地和新建公路两侧的临时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你局[88]财农字第101号《关于对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的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省、市、县级单位租用村集体耕地和新建公路两侧的临时占用耕地,按照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村办仓库或露天货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者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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