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6-21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5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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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三线企业的发展,对列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增补企业和增补企业新址,可以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1995年内执行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四川、贵州、陕西、甘肃、辽宁、安徽、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继续扶持三线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4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继续给予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近日,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来文反映,通知所附的名单中部分企业未注明搬迁企业的新址,给具体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三线企业未列入该名单中。为支持三线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列入本文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增补企业和增补企业新址,可以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1995年内执行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附件:


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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