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2-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34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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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莆田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范围,2007年9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2006年,该公司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9.0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莆田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其主导产品固体钽电解电容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新型元器件”中“片式电容”(序号:01060007)范围2007年9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2006年,该公司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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