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3-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26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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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8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江西、四川、贵州、云南、宁夏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6]525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8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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