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1-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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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无菌彩印包装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范畴。2003年,其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3.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94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是199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塑料彩印镀铝复合制品、塑料彩印复合制品等。该公司2002年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无菌彩印包装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包装材料与设备"中的"无菌包装材料"(序号:11080404)范畴。2003年,其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3.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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