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1-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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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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