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2-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32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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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风力发电场、风力发电等,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4]151号)收悉,批复如下:


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风力发电场、风力发电等,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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