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1-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28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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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其中外方投资7500万欧元(已全部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号)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国税发[2004]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沈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其中外方投资7500万欧元(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号)规定,同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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