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1-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2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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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向河南中旭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煤的气化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煤化气技术转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214号)收悉,批复如下:


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与河南中旭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SHELL煤化气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4GBHAY45EMHN0406),转让煤的气化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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