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9-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09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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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夏加宁铝业有限公司享受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夏加宁铝业有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地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外,不得享受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夏加宁铝业有限公司享受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217号)收悉,批复如下:


宁夏加宁铝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原铝、铝合金、铝产品和碳素制品生产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在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但其实际生产经营地设在七十公里外的青铜峡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由于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地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因此,不得享受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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