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9-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09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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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且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产品波分复用器、准直器、隔离器、透镜等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产品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光纤元器件、光学元器件及光通讯器件。2003年10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产品波分复用器、准直器、隔离器、透镜等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电子信息”中“光通讯元器件”(序号:01030102)产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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