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8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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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惠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锂离子系列电池、碱性电池及应用产品,其主导产品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能源与高效节能”中“锂离子电池”(序号:07010806)产品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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