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7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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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蒸汽的生产及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与技术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蒸汽的生产及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与技术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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