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8-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0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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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相关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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