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5-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44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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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至2003年,该公司注册资本6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9号)收悉,批复如下: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吴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至2003年,该公司注册资本6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液晶显示屏及其模组,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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