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4-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28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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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封装加工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等。注册资本5.7亿元人民币(已到位4.2亿元人民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49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封装加工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等。注册资本5.7亿元人民币(已到位4.2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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