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4-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28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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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容县新容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广西容现新容公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项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容县新容公路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31号)收悉,批复如下:


广西容县新容公路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广西容县城区公路、玉容一级公路容县段及沿线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项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广西容现新容公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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