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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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小竹前瞻:襄阳市税务机关对其个人转让房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其中转让住房按1%征收率执行,转让非住房按3%征收率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房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其中转让住房按1%征收率执行,转让非住房按3%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的公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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