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8-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00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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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2月与上海腾发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利率为付息期浮动利率减0.3125%。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79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2月与上海腾发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350万美元,期限为2004年2月10日至2009年8月26日,利率为付息期浮动利率减0.3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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