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3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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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相关文件的公告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发布〈北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相关规定依据自治区税务局相应发文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新税公告〔2023〕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发布〈北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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