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1-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9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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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福建、辽宁、湖北、安徽、四川、陕西、广东、黑龙江、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2001〕中外建财字1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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