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12-18
发文字号:
财税〔2001〕20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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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从开始获得年度起,给予“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理由: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拥有专门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0.35/0.25Цm)的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且该中心已于2001年4月被国家计委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1〕58号)收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于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截止2000年7月底,该公司累计已建成了寻呼机厂、手机厂、汽车能源厂、双向无线电厂、半导体厂和蜂窝系统设备厂等6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工厂。2000年8月,该公司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又新增投资147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2.4亿元,超过80亿元),其中注册资本38000万美元(相当于其前期注册资本的近173%),以建设专门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0.35/0.25Цm)的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该中心已于2001年4月被国家计委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就其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申请享受有关投资能源、交通的从获得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二款第(三)项的法规,同意对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从开始获得年度起,给予“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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