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12-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89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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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神华集团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北京、河北、内蒙古(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神华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神华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神华集团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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